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指引》于2008年5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期貨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員單位的反洗錢工作,提高會員單位防范洗錢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各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積極履行反洗錢義務,維護期貨行業信譽,實現反洗錢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與程序化。
第三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會員單位的反洗錢業務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向中國證監會反映行業內對反洗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會員單位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合規管理工作。會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會員單位應對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草擬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根據反洗錢要求制定或修訂所涉及的相關業務規則;
(二)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控制度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報送或者督促本單位相關部門報送可疑交易數據;
(四)配合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對涉嫌洗錢活動的調查取證工作;
(五)實施或者配合實施反洗錢審計工作;
(六)組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七)與反洗錢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員單位應當制訂書面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內容。
第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二章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一節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的洗錢行為或者恐怖融資行為,采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客戶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受益人。
第九條 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預防洗錢風險。
會員單位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允許客戶借用他人賬戶辦理業務。
第十條 個人申請開戶的,會員單位應要求開戶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將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存檔。同時,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客戶的影像資料。
第十一條 機構申請開戶的,會員單位應當要求開戶人出具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開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開戶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等文件,會員單位應對客戶出具的文件進行核對、登記,并將上述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存檔。同時,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采集并保存開戶代理人的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對于客戶委托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的,會員單位應當要求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進行核對,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并將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存檔。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必要時可以要求客戶對資金及其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并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會員單位應當識別信托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委托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完成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戶的影像資料。會員單位對證券公司提交的開戶資料審核后開戶、存檔。證券公司未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會員單位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對于其他機構或個人介紹的客戶,應由會員單位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單位應對客戶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進行審查,確保期貨結算賬戶、資金賬戶的名稱與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的名稱一致。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對于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會員單位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所保存的客戶信息,對公司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第十九條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會員單位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期貨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的,會員單位應及時提醒客戶更新身份證件,并將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證件復印件提供給會員單位。客戶拒絕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會員單位應中止為客戶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會員單位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會員單位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會員單位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會員單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會員單位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其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懷疑的;
(四)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第二節 可疑交易識別與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并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長期不進行或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二)開戶后短期內大量進行期貨交易,然后迅速銷戶;
(三)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四)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五)客戶間進行收益傾向一方或收益傾向不明顯的頻繁對倒行為;
(六) 個別客戶在明顯不合理的價位上成交;
(七)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二十五條 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會員單位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單位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的交易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且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 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二)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三)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可疑交易內部報告流程:
(一)業務部門發現可疑交易的,應于發現當日以電子方式向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報告;
(二)經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分析確認為可疑交易的,由該機構填寫《期貨業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表》,經會員單位負責人簽字后,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并將規定范圍內的可疑交易同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三)會員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檔案以紙質及電子數據方式保存有關資料,以備核查。
本指引第二十二條所涉的可疑行為的報告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國家有關執法部門進行的反洗錢調查。
會員單位應制訂協助調查的工作程序,以及啟動協助調查工作程序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 客戶身份資料與交 易記錄保存制度
第三十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會員單位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會員單位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交易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錯單記錄以及相關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單據、期貨經紀合同、業務函件等資料。
第三十二條 客戶身份資料及期貨經紀合同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除期貨經紀合同之外的其他客戶交易記錄應當自交易發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三條 可疑交易記錄及相關的支持材料應當單獨保存,保存時間不少于20年。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國家執法部門正在辦理中的案件,其客戶資料及交易記錄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結束前,不得予以銷毀。
第三十五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休眠賬戶管理制度,對休眠賬戶進行統一管理,并對休眠賬戶的重新啟用進行登記、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會員單位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機構。
第四節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反洗錢保密制度。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錢工作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涉密資料的保管制度,做到專人管理,授權調閱,對于接觸涉密資料的人員及接觸時間應有專門記錄。
第三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當明確涉密信息的接觸范圍,建立對泄密事件責任人員的處分機制。
第三章 反洗錢培訓與宣傳
第四十條 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反洗錢培訓計劃,并就反洗錢培訓計劃的落實情況做出書面記錄。
反洗錢培訓記錄應包括培訓師資、培訓內容、課時安排、參加人員、考試或考核情況、培訓效果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反洗錢培訓,并將反洗錢相關規定納入新員工試用期的考核內容。反洗錢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二條 會員單位應當對公司委托的中介人進行反洗錢培訓,培訓重點為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同時加強中介人對洗錢行為的防范意識。
第四十三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加強對客戶及潛在客戶進行反洗錢宣傳,提高客戶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第四十四條 會員單位可以自主或與國家有關部門、中國期貨業協會共同對社會進行反洗錢宣傳,提高公眾的反洗錢意識。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設置、崗位人員配備及履行職責情況;
(二)建立并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反洗錢業務培訓和宣傳情況;
(四)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會員單位違反本指引規定的,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據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給予紀律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休眠賬戶”系指6個月以上沒有期貨交易及資金存取的交易賬戶。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少量”系指該交易賬戶保證金使用率長期在5%以下。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