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期貨市場應該通曉期貨交易的基本制度,交易制度是所有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的規章和準則,也是期貨市場得以正常運作的基本保障。
第一節 保證金制度
在現貨遠期交易中,擔心對方違約始終是交易者的心病。可是,在期貨交易中,交易者不僅僅是標準合約的制定者,而且也是買賣雙方履行合約的擔保者。這樣一來,現貨交易中必經的程序,即了解對方實力,征詢對方的信用這樣的諸多環節,都可以免了。在期貨交易中,你甚至不用知道對方究竟是誰。擔憂的解除,顯然會大大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促進交易量的增長。
交易所靠什么來擔保?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對買賣雙方都收取一定量的擔保資金,通常稱為保證金(也有稱為按金的)。保證金對買賣雙方都收取,此與現貨交易中的習慣大不相同。在現貨交易中,通常是買方向賣方預交定金,賣方是不用交定金的。在期貨交易中,不僅賣方也需繳納保證金,而且買賣雙方的保證金都直接交給交易所。
買賣雙方應該繳納多少保證金呢?這就要看交易所的具體規定了。有些交易所規定,按照合約價值的百分比收取,比如,上海期貨交易所對銅期貨合約收取合約價值7%的保證金;中金所的股指期貨收取合約價值12%的保證金。
對交易所公布的保證金比例,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交易所公布的合約中寫明的保證金是指正常情況下的保證金比例,在一些例外情況下,保證金比例是可以調整的。比如,商品期貨中當合約離交割日越近時保證金比例會越來越高;又如,合約持倉量過大時,或期貨價格出現漲跌停板后,出于風險控制的目的,保證金比例也會按照規定臨時提高。二是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是針對交易所會員的收取標準,通過期貨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者,期貨公司對他們收取的保證金比例會在交易所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比如,中金所對期貨公司收取股指期貨合約價值12%的保證金,期貨公司可能對客戶收取15%的保證金。多收取的3%,主要是用來防范公司因客戶交易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二節 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比例,通常都高于當日的漲跌停板幅度。在正常情況下,銅期貨的漲跌停板幅度為5%,保證金收取比例為7%;國債期貨的漲跌停板幅度為10%,交易所收取12%的保證金。顯然,這樣設置可以防止交易者當日將全部保證金損失完畢,從而完全失去保證能力。
交易者在開倉買賣期貨合約時賬戶中必須有對應的保證金,否則無法開倉。此保證金可以稱為開倉保證金。比如,某交易者在期貨賬戶內有50萬元資金。想買進銅期貨合約,當時銅期貨價格為55 000元/噸,期貨公司按10%的比例收取保證金。買賣1手合約的保證金=55 000×5×10%=27 500元,意味著交易者最多可以開倉買賣18(50萬元/2.75萬元=18.18)手期貨合約。
如果僅僅依靠對交易者開倉時一次性收取保證金仍然會留下風險,因為如果在后面的交易日中,價格連續對交易者不利,累積下來的結果仍然可能使交易者的損失超過停板幅度,該怎么辦?對此,期貨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逐日清算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所謂逐日清算,就是每天按照當日的結算價對交易者所擁有的頭寸進行清算。如有盈利,將盈利劃入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上;如有虧損,將虧損從交易者的保證金賬戶上劃走。如果交易者保證金賬戶上所剩余的資金低于應付保證金,應該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如果不能及時補足,說明保證能力不足。按照規定,交易所或經紀公司可以采取強制平倉措施,以消除該交易者違約的可能。
保證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結合在一起,筑成了一道強有力的防風險圍墻,一百多年的期貨實踐證明,除了一些偶然性的特殊行情,如特大金融危機可能將這道圍墻撞出個窟窿外,總體而言是堅固有效的。
期貨交易賬戶計算
對一個期貨交易者而言,會算賬可以說是最起碼的要求。由于期貨交易是保證金交易,而且又是實行每日清算制度的,故期貨交易的賬戶計算比股票交易來得復雜。但只要掌握要領與規則,也不是太難。
在期貨交易賬戶計算中,盈虧計算、權益計算、保證金計算以及資金余額是四項最基本的內容。
按照開倉和平倉時間劃分,盈虧計算中可分為下列四種類型:當日開倉當日平倉,當日開倉后未平倉轉為持倉,上一交易日持倉今日平倉,上一交易日持倉今日繼續持倉。各種類型的計算方法如下:
當日開倉當日平倉的,計算其買賣差額;
當日開倉而未平倉的,計算今日結算價與開倉價的差額;
上一交易日持倉今日平倉的,計算平倉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
上一交易日持倉今日繼續持倉的,計算今日結算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
在進行差額計算時,注意不要搞錯買賣的方向。
例1:某客戶在某期貨經紀公司開戶后存入保證金50萬元,在4月1日開倉買進3手5月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成交價為2 100點,同一天該客戶在2 115點賣出平倉1手,當日結算價為2 105點,假定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5%,手續費為單邊每手0.3‰,則客戶的賬戶情況為:
當日平倉盈虧=(2
115-2 100)×300×1=4 500元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2
105-2 100)×300×2=3 000元
當日盈虧=4 500+3 000=7 500元
手續費=2 100×300×3×0.3‰+2 115×300×1×0.3‰=56.5+19.04=75.54元
當日權益=500 000+7
500-75.54=507 424.46元
保證金占用=2 105×300×2×15%=189 450元
資金余額(即可交易資金)=507 424.46-189 450
=317 974.46元
第三節 漲跌停板制度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漲跌停板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減緩、抑制一些突發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期貨價格的沖擊造成的狂漲暴跌,減小交易當日的價格波動幅度,會員和客戶的當日損失也被控制在相對較小的范圍內。漲跌停板制度能夠鎖定會員和客戶每一交易日所持有合約的最大盈虧,為保證金制度和當日結算無負債制度的實施創造了有利條件,因為向會員和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只要大于在漲跌幅度內可能發生的虧損金額,就能夠保證當日期貨價格波動達到漲停板或跌停板時也不會出現透支情況。
第四節 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單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大戶報告制度,是指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某品種某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時,會員或客戶應向交易所報告。
通過實施持倉限額及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客戶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有效防范操作市場價格的行為;同時,也可以防范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
第五節 強行平倉制度
我們已經知道,當日權益減去持倉保證金就是資金余額。如果當日權益小于持倉保證金,則意味著資金余額是負數,同時也意味著保證金不足了。按照規定,期貨經紀公司會通知賬戶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之前將保證金補足。此舉即稱為追加保證金。如果賬戶所有人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之前沒有將保證金補足,按照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對該賬戶所有人的持倉實施部分或全部的強制平倉,直至留存的保證金符合規定的要求。
例2:某客戶賬戶原有保證金500
000元,某日上午,在指數2 200點開倉買進5手當月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午后指數一路下跌,該交易者沒有平倉。當日結算價為2 150點,假定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5%,手續費為單邊每手0.3‰,則客戶的賬戶情況為:
開倉買進5手時需要保證金=2
200×300×5×15%
=495 000元
支付手續費=2 200×300×5×0.3‰=99元
可見,開倉時資金還是足夠的,但由于指數當日下跌,結算價為2 150點,該交易者: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2
150-2 200)×300×5=-75 000元;
扣除當日虧損及手續費后實際當日權益=500 000-75 000-99
=424 901元;
而5手合約持倉需要保證金=2
150×300×5×15%
=483 750元;
資金余額(即可交易資金)=424 901-483 750=-58 849元
權益小于保證金,導致資金余額為負數。
顯然,要維持5手的多頭持倉,保證金尚缺58 849元,意味著下一交易日開市之前必須追加保證金58 849元。如果該客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之前沒有將保證金補足,那么期貨公司可以對其持倉實施部分強制平倉。經過計算,424 901元的權益可以保留的持倉至多為424 901/2 150×300×15%=4.39手。因此,期貨公司至少可以將其持倉強平掉1手。
爆倉
爆倉是指賬戶權益為負數,意味著保證金不僅全部輸光而且還倒欠。在正常情況下,逐日清算制度及強制平倉制度下不會發生爆倉情況。比如,我國的股指期貨自推出至今從未發生過交易者爆倉的事故,這是因為股指期貨從未出現過漲跌停板,一旦交易者的保證金不足而不能及時補足,期貨公司立馬采取強平措施,還是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爆倉情況出現的。
商品期貨中的漲停板幅度相對較小,出現漲跌停板行情是完全有可能的,但由于保證金比例通常大于漲跌停板幅度的150%,通常不太會發生第一個停板就爆倉的事故。但是,如果出現連續同方向停板時,期貨公司對保證金不足的交易者采取強制平倉措施時有可能無法奏效,在這種情況下,便有可能會出現爆倉的情況。比如,2008年國慶長假后,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商品期貨出現大面積連續跌停板,有一些持有多單的交易者因為無法平倉,最后出現爆倉。
第六節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
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1)即時行情;
(2)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3)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情況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公布。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來源:中國期貨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