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儋州檢察
“真的很‘上頭’,抽的時候我感覺腦袋空空的,想不起任何事情。”被告人姜頌說,“后來,我就開始販賣這種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
熟料,正是這“上頭、上癮、更上刑”的依托咪酯,讓正值花季的她,最終因販賣毒品身陷牢獄......
近日,海南省儋州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煙彈案件。
案件回顧
被告人姜頌,女,案發時16周歲。
2023年10月5日凌晨,張鐘樂(另案處理)通過網絡聯系被告人姜頌,欲購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雙方約定后,姜頌在儋州市那大鎮一酒吧內將1個電子煙煙彈販賣給張鐘樂。同日,張鐘樂再次通過網絡聯系被告人姜頌欲購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后姜頌在儋州市那大鎮一小區內將2個電子煙煙彈販賣給張鐘樂,涉案金額1700元。
2023年10月9日,姜頌經公安民警傳喚到案。經鑒定,送檢的電子煙煙彈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后經儋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儋州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姜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一、販賣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2023年9月6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依托咪酯“上頭電子煙”是毒品不是煙,販賣依托咪酯,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處罰。本案中,姜頌明知電子煙煙彈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還販賣給他人二次,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本案被告人案發時年僅16歲,卻因販毒被判刑罰。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未成年人年齡小,辨別能力較弱,自控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被引誘沾染毒品,最終走上毒品犯罪的不歸路。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要樹立“禁毒從娃娃抓起”的理念,培養孩子健康良好的生活習慣,引導孩子拒絕沾染毒品。廣大青少年更要潔身自好,提高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和能力,自覺遠離毒品,發現周圍有吸毒、販毒現象要及時舉報,不要在美麗燦爛的花季誤入毒品的深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兩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