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洗錢案
【關鍵詞】
洗錢罪 跨境洗錢 介入偵查 資金流向 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黃某,男,某銀行原信貸員,系上游犯罪人員朱某成親屬。
(一)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間,朱某成等人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成立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以合買“體育彩票”為名,通過召開大會、體彩門店宣傳、口口相傳、微信宣傳、授課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該公司配置頂尖專業體育競彩分析師團隊,團隊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獎率,以經營期間持續只贏不虧以及高額月收益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集資款大部分用于發放獎金、支付傭金、本金贖回,以及員工工資、宣傳費用等開銷。案發時,朱某成等人集資詐騙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億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二萬元。朱某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黃某為掩飾、隱瞞朱某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黃某杰(公安機關已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并上網追逃),將朱某成賬戶內共計2306.7萬元資金分散存入黃某杰提供的60余個“傀儡賬戶”中。隨后,黃某杰所在團伙將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又分散轉至其他二級、三級賬戶,并以幫助換匯為由,通過境內將人民幣轉入“換匯客戶”的銀行賬戶、境外支付等值外幣“對敲”方式,將資金轉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為在境內使用資金,又讓黃某杰以上述對敲方式轉移資金至境內黃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黃某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后交給朱某成及朱某成母親,從中獲取好處費60余萬元。
2020年1月,黃某知道朱某成實際控制的海某公司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后,應朱某成的要求,代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2輛汽車,取得售車款104.3萬元后,將其中的60萬元轉至朱某成的銀行賬戶。此外,黃某聯系偷渡中介人員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幫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獲歸案。
2020年12月3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黃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6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偷越國境、職務侵占案審查逮捕時發現,朱某成供稱有部分犯罪所得資金通過黃某轉移,在案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與朱某成供述相互印證,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某符合洗錢罪立案條件,于同年7月29日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對黃某以洗錢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介入偵查后,針對黃某到案后不供認犯罪事實、涉案洗錢賬戶眾多且分布全國、部分資金流向境外的情況,重點圍繞資金流轉脈絡等引導取證。公安機關商請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協作配合,依托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平臺和統籌調度優勢,緊扣資金流出、回流兩個關鍵節點,以朱某成起始資金賬戶為基礎,核實接收洗錢資金賬戶情況,調取多個省市銀行的60余個資金賬戶交易記錄,分析資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資金流向圖。上述資金流向與黃某司機證言、相關人員柜面提現記錄等相互印證,最終認定洗錢后資金又回流至黃某處,黃某將洗錢資金交還給了朱某成及其母親。公安機關依法從朱某成及其母親處扣押、凍結人民幣共計900余萬元。同時,扣押黃某使用違法所得購入的汽車1輛、凍結涉案資金49萬余元。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