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恐怖事件給社會人民生活帶來的傷害罄竹難書,而這些駭人聽聞的恐怖組織活動頻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其背后有著龐大的資金體系在背后支持。
今日,我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是“恐怖融資”和“反恐怖融資”,我們如何才能遠離恐怖融資犯罪和洗錢犯罪呢?
什么是“恐怖融資”和“反恐怖融資
資金,是恐怖主義行動能力的重要基礎,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策劃、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均離不開資金支持。他們籌集的資金越多,實施恐怖活動的能力就越強,對公共安全的危害就越大。
恐怖融資
可以理解為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占用、募集、使用資金或其他財產的行為,也可以是他人用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協助的行為。恐怖分子主要通過從事販賣毒品、敲詐勒索、綁架和武裝搶劫等犯罪來募集資金,然后用這些資金來開展恐怖活動。
反恐怖融資
是指打擊恐怖融資的行為。通過打擊恐怖融資,我們可以切斷恐怖活動的資金來源,從而削弱、遏制恐怖活動。根據《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恐怖融資是一種犯罪行為,任何國家均有義務對其進行打擊。
中國對反恐怖融資的監管
2002年
我國建立了跨部門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目前共有23家成員單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管理局和軍委聯合參謀部。
2015年
12月27日,我國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從國家層面全面系統地規定了中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機制,為依法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
2017年
8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發布《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從法律法規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政府各部門之間合作、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反恐怖融資監管、全面打擊恐怖融資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節選)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節選)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反恐怖融資
我們普通民眾能做些什么?
配合識別
主動配合金融機構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包括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據實告知交易目的、及時更新預留信息等。
風險意識
積極培養自我風險防范意識,不出租、出借賬戶、U 盾,不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防止他人盜用身份從事非法活動。
勇于舉報
對于所發現的涉恐融資行為勇于舉報,及時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經濟來源和渠道,維護社會正義。
溫馨提醒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是犯罪行為!
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勞務、物資、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尚不構成犯罪,也要受到拘留、罰款等嚴厲的行政處罰!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采取凍結措施;未立即凍結涉恐資產,情節嚴重的,可能將受到最高50萬以上的罰款!
讓我們一起向恐怖組織、人員、活動說不!
文章轉自“北京反洗錢研究”公眾號--《2024反洗錢丨認識“反恐怖融資”,遠離洗錢犯罪》